一、政府可不可以出资成立公司经营
政府一般不可不可以出资成立公司经营。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可不可以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可不可以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企业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可不可以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可不可以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可不可以,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设立公司可不可以全部用实物出资
设立公司可不可以全部用实物出资。企业规定,股东可不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不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如果用实物出资的,需要对用于出资的实物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不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不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企业、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企业、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可不可以自行成立清算组
公司可不可以自行成立清算组。只要公司不是进行破产进行清算的,是可不可以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如果是进行破产清算的,则不可不可以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其清算管理人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进行指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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