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的对外民事责任有哪些

admin admin 2024-06-11 0 阅读 评论
我国企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企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企业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的对外民事责任有哪些相关的企业规定。

一、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的对外民事责任有哪些

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具体如下:

一、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无论是否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应承担的都是一种补充责任;

即应当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其债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二、因股东虚假出资而产生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可以分成以下两种情况:

1、一般瑕疵责任。如果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不引起公司法人资格的否认。虚假出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虚假出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股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虚假出资股东可以再行使代位求偿权。

2、重大瑕疵责任。如果各股东实际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引起公司法人资格的否认。

各股东不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之间实际上属于合伙关系,此时的公司债务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规定,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权利指的是什么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如下: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退股权;

6、知情权;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9、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10、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的对外民事责任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企业知识,才可以在遇到企业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企业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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