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能够出资成立公司经营吗
政府不可以出资成立公司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够。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够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够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够,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公司已经成立还用再缴出资吗
依据我国相关企业的规定,公司已经成立了,如果股东已经如实履行了出资的责任就不用再缴出资,如果没有完成履行的,要继续认缴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司已经成立还用再缴出资吗
依据我国相关企业的规定,公司已经成立了,如果股东已经如实履行了出资的责任就不用再缴出资,如果没有完成履行的,要继续认缴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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