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册资本可不可以减少
首先,注册资本减少的需要通过会议作出决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次,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再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最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设立后注册资本可不可以用
公司设立后注册资本可不可以用。公司设立成功后,注册资本便成为公司的资产,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根据相关企业规定,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制,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的话实行认缴制。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企业、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不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不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企业、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企业、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要做什么措施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要做下列措施:作出减资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以及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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