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50条和第1 1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公司设总经理。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上是《公司法》规定的经理的职权,但是《公司法》同时又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及经理领导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经理及经理领导下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行政机构中的执行层,负责贯彻、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他高级管理人员对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公司的董事长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一职,也可以不设,设与不设由股东协商决定;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设立经理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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