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协议,一经签署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均具有约束力。股东或发起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否则就是违约。这种违约的直接结果很可能就是公司不能如期设立,使公立者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白白浪费。如果违约者不能与守约者达成谅,守约股东或发起人有权将违约股东或发起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违约股东或发起人缴付出资并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立即缴纳全部;分期缴纳的,应立即缴纳首期出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6求出资违约责任缴付出资;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资违约者承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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