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上海公司等公司设立的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公司申请登记注册时,登记机关要求公司提供取得住所的合同和产权证,而这时公司尚未成立,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又如何去租房或买地呢?根据实践经验,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即由全体股东委托或者在征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由一名股东,与房屋的出租者或场地的出让者,签署一份附条件生效并附条件转让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场地转让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该等合同只有在公司登记成立的条件下方能生效,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房屋的承租方或场地的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无条件地转让给公司。这样做实质就是由股东填补公司在其成立前建立民事关系时主体上的不足,在公司法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上都有依据。如果出租方或出让方对尚未成立的公司不够信任,合同中可以规定签约股东对合同转让的有效性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做既可以满足公司登记注册的需要,又可以防止因公司设立不能而违约,还可以使公司成立后立即获得开展业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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