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27条和第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是非货币出资部分不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70%。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公司法》关于注资本构成的这个限制,是对全体股东而言的,并不是针对一个股东所说的,只要全体股东的出资符合这个比例即可,而不问某一股东的出资构成如何;第二,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只要约定的总比例和已经到位部分的比例符合即可,而问某一期到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此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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