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标准是立足于公司登记考虑的。其主要做法是将公司登注册的地宁作为公司的住所由而不论公司的指挥中心和主营业地是否在登记地。茎种标准的合理性是注意到了公司住所的登要素。其不足是使公司的住所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业务题节,使公司的住所仅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不能有效发挥其实际经营管理意义。美国就是采取注册标准。由于注册标准亦存在明显不足,总体上采注册标准的国家不多。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知,我国明确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公司的住所地,而主要办事机构属于机构标准。因此,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对于公司住所的认定是采取机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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