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料表明,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在进行著名名称保护的实践。例如,在浙江省,2003年启动了知名商号的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了浙江省首批知名商号名单。其认定程序大致包括受理、初审、复审、评审、异议征询公告和认定等阶段。浙江省拟定的知名商号的标准是:住所地在浙江省境;登记注册且该商号已连续使用满5年;企业名称字号与其申请认定的商号一致,具有创新性,为公众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产品或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5个以上其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建立有科学完善的生产营管理体系,近3年内无重大事故复生;企业在近3年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及其他行政法规而受到立案查真),等等。再如,在湖北,《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第4条明确规定,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著名字号由省工商局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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