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公司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其《商法典》和《民法典》之中。根据德国《商法典》的规定,对商业名称可以有两种保护方式:
其一是公法保护。该法典第37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非法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商业名称,记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行政罚款而不问其过错。
其二是私法保护。该法典第37条第二款规建,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业名称,受害人均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即使侵害人已为登记,即使侵害人并无过错,该请求权不受影响。
与此相应,德国《民法典》 (第12条、第823条)则明确规定了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德国,除《商法典》和《民法典》的规定外,其《防止不公平竞法》(1909年)对商业名称的保护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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