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侵害公司名称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公司名称的法律保护应当全方位、多手段:
(l)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相结合。事前防范,就是要在名称登记阶段由登记机关严格审查,防止因自己的过错而出现同名登记或近似登记。事后救济,就是在出现相同登记、近似登记和其他对公司名称的侵害行为后,要依法及进行纠正,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受害公的损失。
(2)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结合。公法保护,就是在有关的公法性法律、法规中,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登记法或商业登记法)等,对公司名称提供保护,规定侵害者的行政护,就是在私法中,如民法、公司法等,对公司的名称权提供保护和救济,规定侵害者相应的民事任。
(3)国内法保护与国际法保护相结合。国内法保护,就是通过制定完备的国内法,对公司名称的登记与使用进行规范时为受害公司提供程序和实体救济,规定各当事人侵害公司名称的相应法律责任。国际法保护,主要是指通过相关的国际法,如《巴黎公约》等,对国际范围内公司名称的登记与使用进行规范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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