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处理在存在共同管辖情况下如何具体确定上海公司注册的有效管辖。登记管辖,如同民事诉讼管辖一样,也有可能存在共同管辖情形,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海公司注册有管辖权。
上海公司注册的共同管辖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因公司住所与公司主营业地不一致,公司住所地登记机构与公司主营业地登记机构均具有管辖权;二是在一省范围之内,申请人跨市、县申请登记,公司住所地的登记机构与申请人选择的登记机构均有管辖权。
由于共同管辖的各登记机构均具有管辖权,因此,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机构申请登记。当申请人向两个以上的共同管辖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时,如何具体确定上海公司注册的有效管辖呢?我们提出受理在先原则,即在此种情形下,由受理在先的登记机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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