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注册上海公司的方便原则与属地管辖原则彼此是不存在冲突的,但是,也存在一种情况:满足了属地管辖原则却一定满足方便原则;反之,合方便原则却不一定符合属地管辖原则。
例如,某公司住所在A县,A县属于甲省,但处于甲省与乙省交界地区且深入乙省腹地,无论是从交通还是从地理距离来看,赴乙省相应市(地级)和省会均较赴甲省相应市(地级)和省会方便。根据方便原则,A公司的登记应当由乙省管为宜;但根据属地管辖原则,A公司的登记应当由甲省管辖。
如何协调两项原则的上述冲突呢?笔者的主张是属地管辖原则先适用,即在属地管辖的基础上适用方便原则。理由主要在于维护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上海公司注册基本秩序,防止上海公司注册秩序的混乱。
如果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笔者的改革建议,则完全可以打破地级市和县的界限,登记申请人可以跨市、县域就近自由选择注册上海公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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