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经上海公司注册的公司名称,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不得重复。亦即,在法律规定的某地域范围内,某名称已被登记为一个公司的名称的,则不得再被同时登记为其他任何公司的名称。不得重名原则是一公司一一名称原则的当然要求,也是一公司一名称原则的延伸,同时还是公司名称专用权排他效力的体现。这里重点需要探讨的问题是不得重名的地域范围。即到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公司名称不得重复?从各国的有关规定看,基本都是赋予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限制。或限于省级区域范围内,或限于市、县区域范围内。如日本《商法典》第19条规定:“在同一市、镇、村内,不得为经营相同营业,而登记他人已登记的商号。”德国《商法典》第30条规定,商业名称必须与同一地区已登记的商业名称有显著区别,只要有可能发生混淆,就须在名称中加入区别字样。依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不得重名。。如果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或“中华”、“中国”等字样的,则在省级范围及全国范围内不得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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