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和《公司注册管理条例》对登记机关的职责没有集中规定,综合来看,似乎只是规定了登记职责,而未明赋予登记机关对公司经营行为的行政监管职责。但是,《企业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则对上海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管权作出了较为明显的规定。《条例》在第十章以“监督理”为标题,用了六个条文,对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监管职作了集中规定。如第29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监督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2)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同从事经营活动;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4)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登记机关除主理登记事务外,还担负着监管企业合法经营之责。再从我国的上海公司注册管理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实践看,是较为强调登记机关的行玫监管职责的。如有的同志所言,是既登记又监管,登记与监管一。上海公司注册与工商监管应当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责,公司登是依法确认企业的法人资格,授予企业生产经营权力的法律程序;管理是依照登记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制止企业违章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两者虽然目的相同,都是规范企业依法经营行为,其工作内容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侧面。由一个机构“既登记监管”,无法建立不同机构之间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容易掩盖在登记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失误行为,有损于执法的严肃性。这是我国的上海公司注册机关目前的实然职责状况。究其原,无疑与我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甚至是笃信行政管有关。但实然的职责并非就是合理的安排。事实上,我国上海公司注册机关的实然职责状况存在很多弊端,起码它偏离了上海公司注册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功能目标。在我国已步入市场经济轨道的今,当计划经济成为我们必须改革的对象时,我们应当寻找我国上海公司注册机关的应然职责,将实然职责朝着应然职责方向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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