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管模式存在其相应的弊端,主要表现为:
第一,我国各级法院目前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如果再将上海公司注册甚至其他商事登记都交给法院主管,则法院将不堪重负,法院很难旺,特别是在坚持实质审到下,很难要求法院保证实查的质量。不否可能影响法院其他审判工作的质量。
第二如果由法院主管上海公司注册,假若登记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上海公司注册存在异议,则尚需法院裁决是非。如提,就可能形成悖论:法院自己裁决自己的是非。这是不符合司法权独立和公正、客观原则的。
第三,院作为上海公司注册主管机关,如果其登记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登记不实,则法院及其登记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此,又存在两个问题:法院追究法院的责任是困难的;另一个是即使追究了登记法院的责任,势必影响法院的权威性,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这是得不偿失的。
第四,虽然我们一再强调上海代理注册公司的公共服务功能,但客观地说,注册上海公司难免要负载登记管理的功能,即使在西方国家也是如此。这一功能的体现和实,法院显然不及行政机关。第五,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国家机关。将上海代理公司注册主管权转交法院,也不能解决“苗条国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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