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海公司注册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于推动我国的改革开放,推动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走向完善,对于保障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但是,如果从理论和实践的角进行检测,我国现行上海公司注册管理体制又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行政管理色彩浓厚,而上海公司注册公共服务性淡薄。具体体现在:
第一,上海公司注册机关与作为典型行政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行政区划,完全重合设置。根据《上海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上海公司注册机关。
下级注册上海公司机关在上级上海代理公司注册机关领导下开展公登记工作。”而在实践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内分设企业登记局、企业登记处、卫科等局内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工作。这样就客观形成了如下状况:一是上海公司注册机关被隐埋在各级工商局内,而失去其对外的独立性;二是上海公司注册机关同时要接受纵向和横向双重领导和管理。上
海代理注册公司机关作为同级工商局内的一个职能部门,必须完全听命于工商局支配;三是公司记机关的性质和功能完全被工商行政管理的性质和功能稀释和同化。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行使对工商的行政管理职权,而上海公司注册机关只是其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上海公司注册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完全重合设置,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均不能凸显其上海公司注册公共服务性,而只能体现其浓厚的政管理色彩,即行政性。
第二,在上海公司注册机关系统内,人为地按照公司设立者的身份,从上到下多层级切块分割上海公司注册事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具体负责登记事务。这不仅符合国际上鹕域为标准确定登记管辖的原则,而且人为地制造了登记管辖和登记登记查询的混乱,给实践带来不便。
第三;有大量的事实说明,在我国上海公司注册实践中,因现行上海公司注册机关的设置状况,普遍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在我国一般把上海公司注册理解为政府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的行政段,因此,注册不仅仅是建立公司的户口,更重要的是通过注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我们称之为既登记又管。”受此影响,国现行有关上海公司注册的单行立法就直称为《上海公司注册管理条例》,而不是《上海公司注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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