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违约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出资违约的情况下,推定其违约行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要求其在所欠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违约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者)对自己进卜充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三)》第1 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责,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第一,股东出资违约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公司债权人只能在不能从公司得到清偿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出资违约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股东出资违约赔偿责任是一种限责任,即以欠缴出资的本息额为限;第三,股东出资违约赔偿责任是股东出资违约补缴责任的延伸,一旦股东承担了出资违约的赔偿责任,就应当视为该东已经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可以享受股东权利,也不再承担出资违约的补缴责任;第四,出资违约赔偿责任一般只能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未成立的不会发生出资违约赔偿责任。股东出资违约赔偿责任是出资违约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由公司债权人主张并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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