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哪些不得进行收购
上市公司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出现的金融佼佼者,上市公司的交易国家也历经各种法律的约束,那么目前来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哪些行为不得进行收购呢?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经2006 年5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10章90条,自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五种情况下不可收购,分别为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希望大家能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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