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上海注册公司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批准文件牛、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按照变更的原因划分,经营范围变更可分为主动变更和被动变童更。主动变更是指市场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做出变更决议,并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被动变更是指经营范围含有行政许可项目,但许可文件被吊销、撤销或到期后办理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按照经营项目的增减来划分,经营范围的变更可分为增加经营项目变更与减少经营项目变更,即增项变更与减项变更。
按照经营项目是否需要特定主管部门的批准划分,经营范围的变更可以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变更和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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