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概念清算是指市场主体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未了结之事务,包括收回债权并清偿债务,完成市场主体归于消灭前的所有剩余事务的活动。可见,清算是市场主体在解散后,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之消灭的法律行为和程序。二、清算组市场主体解散后,依法进行清算的,应当成立清算组。除破产清算外,成立清算组是市场主体和投资人的法定职责。清算组在我国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着不同的称谓,《民法通则》中称为“清算组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中称为“清算委员会”。但不论何种称谓,并无实质区别,郡是指执行清算事务的组织,职能基本相同。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清算组成员和合伙企业清算组成员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其他类型市场主体的清算组成员无须向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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