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入的同时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2009年底购入一台大型锅炉用于车间生产经营,我公司厂区与家属区相邻,锅炉同时用于部分家属区供暖。公司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税务人员告知由于锅炉用于家属区供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问我公司混合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人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购人的炉并非专门用于家属区供暖,同时用于车间生产经营,可按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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