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辞退管理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1)一年内记过3次者。(2)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日者。(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疾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上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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