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公司名称预登记的目的,法律赋予公司名称预登记殊的效力:经过公司名称预登记,当事人获得有限制的公司名称使用权。表现在,第一,从内容上看,当事人有权以预的公司名称申请相应的前置行政审批。经预登记的公司名称,不得登记为其他公司的名称,他人亦不得使用经预登记的公司名称。但是,当事人不能以预登记的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预登记的公司名称。预登记的公司名称使用权比较于设立登记获得的公司名称专用权,其内容是受到法律的限制的。第二,从时间上看,预登记的公司名称使用权具有明显的期限限制。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预登记的公司名称使用权只能保留6个月,自公司登记机关颁发企业名称先核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超过6个月期限的,则公司丧失预登记公司名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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