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纳税标准

admin admin 2024-04-10 0 阅读 评论
导读:个体户纳税标准如下: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3、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若是对个体户纳税标准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一、个体户纳税标准

个体户纳税标准如下: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3、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在中国,个体户按照两种方法计算所得税:核定征收和简易征收。

1、核定征收:个体户可以选择核定征收,即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比例来确定应纳税额。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差异,核定征收的比例有所不同。

2、简易征收:个体户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即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简易征收的税率一般为3%至5%。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企业的规定执行;

企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企业、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企业、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企业的规定执行;

企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企业、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企业、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纳税标准

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一般纳税人

<5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一般纳税人

<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企业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三、个税扣除标准

个税的扣税标准如下: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乘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乘20%;其他。

企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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